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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新房购置政策出炉

admin9个月前 (09-26)高淳产业信息47

  为促进南京市高淳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和引导居民刚性和改善型合理住房需求,结合高淳区实际,在高淳区继续实施新房购置补助政策,同时对符合 卖旧换新 条件的购房人给予补助优惠,补助政策如下:

  为支持刚需和改善型住房购房需求,在高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二手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的,延续去年购房补助政策;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凭契税发票可给予购房合同价格 1% 补助。

  自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高淳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网签备案的购房人,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2023 年 7 月 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购房合同价格(不含税)1% 给予购房补助;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符合补助条件的,按购房合同价格 1% 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价格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

  1. 申请人到高淳区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局窗口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 居民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 。

  2. 规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3. 区房产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定期将补助金额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4. 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购房补助专项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1. 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本《细则》发文之前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2. 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前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细则》发文之后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3. 如有符合补助要求的,交付时间在首次登记时间之后的,应在交付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如有符合补助要求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4. 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为进一步释放改善需求同时活跃存量房市场,在现有购房补助政策基础上出台 卖旧换新 政策。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 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再给予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合同价格 0.5% 的补助优惠。出售自有住房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间顺序不做要求,政策适用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条件,以购房合同网签时间为依据。

  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我区出售自有住房并购买 90㎡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期间内需完成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新建商品住房网签备案。新建商品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可申请购房补助。

  符合补助条件的,按新建商品住房购房合同价格的 0.5% 给予购房补助。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合同价格以开发企业出具的税务发票为计算标准。

  1. 申请人到高淳区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大厅房产局窗口申请领取,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 居民身份证、存量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申请人本市银行借记卡 ) 。

  2. 规资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审核申请人出售自有住房转移登记、所购房屋权属登记情况。

  3. 区房产局负责审核相关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进行登记汇总,每月定期将补助金额汇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借记卡上。

  4. 区财政局负责设立购房补助专项资金,及时调度资金,确保资金按时发放。

  1. 申请人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本《细则》发文之前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预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应在不动产首次登记完成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2. 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前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在《细则》发文之后领取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申请人在《细则》发文之后购买现售新建商品住房(房屋已完成首次登记)的,应在网签合同上传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3. 如有符合补助要求的,交付时间在首次登记时间之后的,应在交付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如有符合补助要求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前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应在本《细则》发文之日起 180 天内提交购房补助申请。

  4. 超过规定期限的,视同放弃补助申领资格。

  1. 本《细则》发文之日前,购房合同已经网签的,本《细则》执行期间撤销网签又重新签订原购房合同或变更原购房合同的,不享受本次购房补贴政策。

  2. 购房时间范围认定以网签系统中的合同生成时间为准。

  3.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区房产局、财政局、规划资源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4. 特殊情况,按相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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