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淳区《高淳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若干意见》发布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政策措施,进一步增强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加快推进“产业强区”发展战略,促进全区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房地产企业(项目)、总部经济企业(首次列统,首次认定为瞪羚、培育独角兽、独角兽,信用认定,上市融资除外)及已有相应专项支持政策的,不列入本意见扶持对象。市级及以上已有支持政策,本意见不再表述。
(1)对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及产业链的制造业项目,新建项目及技改项目设备投入(设备投入指项目的设备、技术投入),按不高于投入量的 15%给予企业补助。其他产业新建、技改项目设备投入,按不高于投入量的 10%给予企业补助,单个企业*高补助500万元。新建项目成套设备总投入须超过300万元;技改项目备案总投资须超 500 万元(含),且成套设备总投入须超过 200 万元或单台(套)设备须超过 50 万元。
(2)对开展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创新应用的工业企业,每个项目按照设备、技术投入一次性给予投入额 30%*高不超过 20 万元的补贴。
(3)对首次列统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首次月度新增列统的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 15万元奖励;对首次年度新增列统的规上服务业、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对首次列统的限上个体工商户,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
(4)首次列统的实体企业,开票额超过升规线的,按超过升规线‰给予奖励;已列统的实体企业,开票额超过企业入规历史*高开票额的,按超出历史*高额部分的 1‰予以奖励。
(5)产业链制造业实体企业当年开票收入首次达到 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20 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15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首次认定为南京市瞪羚、培育独角兽、独角兽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7)首次获得国家级“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省级“专精特新”、纳入市“专精特新”名录库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奖励。
(8)省级新产品鉴定认定为国际领先、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先进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
(9)经认定为国内、省内首台(套)装备产品并实现产业化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奖励。
(10)获评国家、省、市“工业设计中心”、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公共服务(技术)分别给予 50万、30 万元奖励、10 万元奖励。
(11)创成国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80 万元奖励。
(12)被列为省“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的项目,给予30 万元奖励。
(13)创成省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示范车间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A 级、AA级、AAA 级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15 万元、25 万元一次性奖励。
(15)获评国家、省、市级工业互联网 APP 优秀解决方案,分别给予 8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奖励。
(16)当年入选江苏省重点领域首版次软件产品应用推广指导目录、江苏省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 万元奖励”。
(17)企业“星级上云”三星、四星、五星分别给予 2 万元、6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晋级予以差额补助。
(18)对建成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的企业,通过验收后给予 100 万元的补贴。
(19)被工信部认定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奖励。
(20)被认定为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
(21)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22)对完成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
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
(23)获国家级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获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称号,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24)获“江苏精品”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获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5 万元, 获市长质
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获区长质量奖、提名奖,分别给予 20 万元、5 万元奖励。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核定为 AAA 级、AA 级的企业,分别给予 10万元、5 万元的奖励。
(25)获 “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等全国性荣誉称号,给予 50 万元奖励。
(26)获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称号,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27)对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开设首店、旗舰店的商业载体(购物中心、百货店、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区、园区等)给予奖励。引入全球首店、亚洲首店的*高给予 10 万元奖励,引入中国(内地)首店的*高给予 8 万元奖励,引入江苏首店、旗舰店的*高给予 5 万元奖励,引入南京首店*高给予 3 万元奖励;引入地区首进品牌的*高给予 1 万元奖励。引入餐饮品牌首店、旗舰店的,按照以上奖励标准的 50%执行。单个商业载体每年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引入的品牌门店需签订 2 年及以上入驻协议,在我区依法纳税,平均月主营业务收入 20 万元以上。
(28)对在香港或其它海外主要股票市场首发上市,募集资金高于 2 亿元人民币(按上市当日人民币中间价换算)的企业,且上市公司主要经营地及纳税地均在高淳区的,发行上市完成后,一次性补贴 1000 万元。
(29)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 1000 万元补贴;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或创新层挂牌的,挂牌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贴 150 万元。对在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30)对于成功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产品的原始权益人,给予 200 万元补贴。
(31)对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年担保费率低于 1%(含)的,区级财政按年度担保总额的 0.5%给予担保机构风险
(32)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过程中采用专利、商标作为质押物贷款的企业,按实际融资金额的 0.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年度*高补助 10 万元。
(33)企业参加市级(含)以上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主办的会展,给予展位费 50%补贴,单个项目*高补贴 10 万元。
(34)参加中国农交会、省农洽会、省名特优农产品交易会等省市农业展会企业,补助 0.5 万元/场次。
(35)对企业境外参展展会的展位费,给予每个基本展位(9 平方米)1 万元的补助,每家企业同一展会补助金额*高不超过 2 万元,单个企业展会累计补助不超过 4 万元。
(36)入选省级重点物流基地、省重点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奖励;入选国家 2A、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20 万、30 万元、50 万元奖励。
(37)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园区)和(重点培育)直播电商基地(企业)、示范企业、数字商务(新零售)示范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万元奖励。”
(38)入选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奖励,入选省级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集聚示范区的单位,给予 30 万元奖励。
(39)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分别奖励 5 万元、3万元、2 万元。
(40)农产品年网络销售开票额首次达 1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41)加强数字农业农村基地建设,对首次获省级数字农业农村基地称号的单位,奖励 5 万元。
(42)对衰老茶园进行宜机化改造的,连片改造 30 亩以上,每亩补助 1000 元,连续补助 3 年。
(43)落实茶叶种植以奖代补扶持资金,助力柞水壮大茶叶等产业发展,每年度奖励 100 万元。
(44)在符合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区域,新增连片蔬菜钢架大棚 10 亩以上,8332 大棚每亩补助 3000 元,6 米标准大棚每亩补助 2000 元,核心景观区域项目不享受该项补助。
(45)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围绕农机装备水平提升以及绿色智能农机推广,对新购置的各类机具,在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实施机具作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标准的 50%执行。
(46)支持水产产业链研究平台建设。支持河蟹产业研究平台申报国家、省、市项目以及专项资金;在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扶持资金,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发展。
(47)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带头人做大做强。对农业带头人拓展业务、开展合作、引进技术、转化成果过程中产生的商旅费用(交通、食宿)给予补助,每年*高不超过 5 万元。支持农业带头人在培训农民、带动农民上发挥引领作用,每年扶持
培训、观摩经费 2 万元。支持农业带头人在南京固城湖螃蟹市场等国资运营市场开设门店、创办高淳地产优质农产品销售专卖店,减免租金不超过 30 万元;在国资农产品电商直播基地免费布展和免费使用共享直播间
1、成立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各责任单位按照政策条款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负责。并建立由发改、财政、审计三部门组成的项目核查小组,实施项目绩效评估。
2、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列出年度支出计划,统一用于政策兑现,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各板块对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执行后再行结算。政府出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奖励。
3、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两项或两项以上同类型支持政策的,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享受上级及区级政策支持的,区级已奖补部分视作配套,不足部分按上级有关规定补足;区级奖补标准高于上级政策时,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已享受相关奖补,晋升更高等次时,奖补差额部分。
4、同一企业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地方贡献可用财力总额(由各板块剔除已奖补企业部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企业(主体)奖励项目不与税收挂钩。新建项目设备补助、首次列统具体补助方式见实施细则。其他不与地方贡献可用财力挂钩的,须一事一议,报区委区政府同意。
5、为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申报项目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奖励并列入失信记录,已经奖励的收缴奖励资金,取消三年内申报受奖资格。
6、本意见每年修订一次,如有必要及时修订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进行。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7、本意见自下发当年度起执行,由区精准支持企业与产业链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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