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底价成交!高淳今日四幅地块出让楼面价低至2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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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均底价成交!高淳今日四幅地块出让,楼面价低至2585元/㎡
今天(8.2)高淳将继续出让4幅地块,分别是NO.高淳2019G12-G15地块,总起拍价13.587亿元,总出让面积超24公顷,*终四幅地块均以底价成功出让。
【NO.高淳2019G12】为开发区茅山路以南、杏园路以东地块,东至紫荆大道,南至九龙山路,西至杏园路,北至茅山路。经过一轮竞价,高淳G12地块以底价4.401亿元被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2600元/㎡。
起始价为4.401亿元,*高限价为14.101亿元。总出让面积76938.12㎡,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为1.01≤Far≤2.2。
(1)受让方需在地块内按照《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01-2015)要求配建一处独立布置的基层社区中心,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该基层社区中心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执行。
(2)沿街住宅不得设置住宅底层商业门面房,地块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快件服务用房。
【NO.高淳2019G13】为开发区茅山路以南、杏园路以西地块,东至杏园路,南至九龙山路,西至万悦城,北至茅山路。经过一轮竞价,高淳G13地块以底价4.124亿元被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2585元/㎡。
起始价为4.124亿元,*高限价为13.274亿元。总出让面积72505㎡,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教育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Rax幼托用地,容积率为1.01≤Far≤2.2。
(1)受让方须在杏园路西侧地块内无偿配建一所四轨十二班的幼儿园,用地面积不小于5400平方米。该幼儿园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执行。
(2)沿街住宅不得设置住宅底层商业门面房,地块内应配建建筑面积不小于25平方米的快件服务用房。
【NO.高淳2019G14】为镇兴路以南、石臼湖北路以西,东至石臼湖北路,南至宝塔路,西至北漪园,北至镇兴路。经过一轮竞价,高淳G14地块以底价2.972亿元被广东海伦堡地产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3792元/㎡。
起始价为2.972亿元,*高限价为6.572亿元。总出让面积52251.88㎡,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容积率为1.01≤Far≤1.5。
(1)受让方需在地块内按照《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01-2015)要求设置一处独立布置的基层社区中心,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800平方米。该公共配建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执行。
(2)A分区西侧的规划支路由受让人无偿代建,分区A、B之间道路地下空间可整体连通利用。可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建筑高度不小于3米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建成后不得销售。地下空间利用与小区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规划核实。
【NO.高淳2019G15】为宝塔路以南、石臼湖南路以西地块,东至石臼湖北路,南至富华园,西至凯金世家花园,北至宝塔路。经过一轮竞价,高淳G15地块以底价2.09亿元被滁州三巽置业有限公司竞得,楼面价3546元/㎡。
起始价为2.09亿元,*高限价为4.94亿元。总出让面积39288.32㎡,出让年限为住宅70年商业40年,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社区中心用地,规划用地性质为R2二类居住用地、Rc基层社区中心,容积率为1.01≤Far≤1.5。
(1)受让方需在地块内按照《南京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NJGBC01-2015)要求设置一处独立布置的基层社区中心,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2800平方米。该公共配建应与整个项目首期住宅同步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同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同步规划核实,建成后须无条件、无偿移交给区人民政府。交付标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委南京市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6]88号)执行。
(2)分区A、分区B、分区C之间道路地下空间可整体连通利用。可设置建筑面积不大于1900㎡、建筑高度不小于3米的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建成后不得销售。地下空间利用与小区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规划核实。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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