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赵云、邢烨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9,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古柏街道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高淳区桠溪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高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21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2年8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邢烨,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51996********,初中文化,厨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村**号。被告人邢烨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8月3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云涉嫌盗窃、被告人邢烨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2年8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赵云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日杂店,采用撬棍撬门的方式进入店内,窃得整条香烟211条、散烟208包、白酒5瓶、现金人民币487.4元,共计价值人民币53875.4元。
当日23时许,被告人邢烨在明知上述烟酒系被告人赵云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帮助其运输上述烟酒,并带被告人赵云至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杨某甲经营的**烟酒店以人民币38300元销赃。当日,被告人邢烨获得赃款人民币11000元。经查,被告人邢烨帮助赵云销售、处理整条香烟211条、散烟208包、白酒5瓶,共计价值人民币53388元。
2022年8月27日,被告人赵云被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邢烨被抓获归案。
案发后,被告人赵云退赔被害人杨某乙的损失并取得杨某乙的谅解。被告人邢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被告人赵云、邢烨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5.被告人赵云、邢烨的供述和辩解;
6.南京市高淳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8.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该分局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邢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烨明知系犯罪所得,仍帮助出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邢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1.被告人赵云现羁押于高淳看守所;被告人邢烨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91658****)。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高人民检察院 (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查号台) 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产业招商/厂房土地租售:400 0123 021
或微信/手机:13524678515; 13564686846; 13391219793
请说明您的需求、用途、税收、公司、联系人、手机号,以便快速帮您对接资源。
长按/扫一扫加葛毅明的微信号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中国产业园区招商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部份内容收集于网络,如有不妥之处请联系我们删除 13391219793 仅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