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些网格小案 改变房屋用途把住宅当成仓库出租发生怎么担责?
2016年2月起,戴某承租张某夫妇的房屋,用于存放易燃物品,租金为每年五千元。案涉房屋规划用途为住宅。在承租期间,该出租房内发生,造成该出租房内的设施与物品损害。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事故的部位位于房屋西侧卧室西墙墙角的地面附近,原因能够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放火等,不能够排除自燃。
因同时造成相邻房屋王某家的损害,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夫妇、戴某赔偿损失,经法院调解,由张某夫妇及戴某共同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后张某夫妇、戴某未能就张某夫妇所有的房屋损失赔偿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夫妇遂诉至法院。
要求戴某赔偿其财产损失7.9万元及其他损失1.1万元(张某夫妇向相邻受害方赔偿)。
本次形成的原因,系原告管理不当造成,被告在承租期间并无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被告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夫妇将房屋出租给戴某,戴某应当合理使用和妥善保管好房屋。戴某作为从事经营性质的承租人,对可能存在的包括等安全隐患理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日常应加以必要的检查和防控,避免相关事故的发生。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事故原因能够排除电气线路故障、遗留火种、放火等,不能够排除自燃,可以排除张某夫妇提供的房屋安全存在隐患及第三人原因造成,而戴某存放的物品具有自燃的可能,其存放有自燃可能的物品而未能进行巡查及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义务,应认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张某夫妇作为出租人,将设计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出租给戴某用于存放易燃物品,改变了房屋用途,增加了发生的危险性,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对租赁物的损坏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酌定由戴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夫妇主张的其他损失1.1万元,系张某夫妇对其他相邻住户的赔偿,亦未超过张某夫妇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张某夫妇要求戴某赔偿的依据不足,法院未支持;对张某夫妇主张的贬值损失3万元,因受灾房屋修复后并不会降低该房屋的使用功能与使用年限,上述情形的存在亦不会在房屋的交易中产生重大的影响,故对张某夫妇要求戴某赔偿贬值损失3万元,法院不予支持。
一、被告戴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张某夫妇财产损失53499元;
1、房东在租房子给承租人前,应对出租房屋内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管理,如果出租房屋要改变使用功能和结构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或者通知承租人消除。
2、承租人入住前要仔细检查相关设施的安全,做好交接,入住后要安全使用房屋,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4、纠纷产生后,首先应考虑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主张损害赔偿的一方向法庭举证。
5、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受损方财产价值的直接减少;间接损失指受损方失去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即预期可得利润或收益的丧失。因造成房屋价值贬损系引起的将来预期可得收益的损失,属于间接经济损失。
原标题:《那些网格小案 改变房屋用途,把住宅当成仓库出租,发生怎么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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