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淳县招商引资实体型企业优惠政策
凡外商或外来投资者来我县投资新办工业、农业类生产加工型企业,其所需用地由县、镇两级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后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使用。
1、有偿出让。外商或外来投资者新办上述企业,根据用地需要和投资密度(具体标准即时公布)的要求,实行有偿出让。价格为:高淳开发区(含双高路沿线的淳溪、古柏、漆桥工业园区)规划区内土地不低于10万元/亩;镇域范围内土地不低于6万元/亩。
2、租赁使用。按高淳经济开发区(含双高路沿线的淳溪、古柏、漆桥工业园区)规划区内土地不低于4元/平方米?年;镇域范围内土地不低于3元/平方米?年标准执行。外商或外来投资者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达100万美元(1000万元)、300万美元(3000万元)、500万美元(5000万元)和1000万美元(1亿元)以内的项目应分别于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内建成投产。超出期限,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荒芜费。对投资达300万美元(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用地需给予特殊优惠的,实行“一事一议”。
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5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生产型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以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的生产型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以全额标准给予奖励。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自产农业产品(指初级农业产品),免收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国税法171号文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而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自用国产设备,可给予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优惠。
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二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即*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再给予5年优惠,即前3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后2年奖励地方留成部分的50%。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注:增值税部分不在内)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县设立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可以延续弥补,*长不超过5年。
对生产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间,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在按*一项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再免征地方所得税3年。产品出口企业在按*一项免征地方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以上的,可免征地方所得税。
对从事农业、林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按规定享受地方所得税优惠期满后,可再给予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以50%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
外来投资者在淳兴办的工业企业、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属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从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奖励给外来投资者。
(2)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和外来投资者新办的工业企业原则上免收纯行政事业性收费。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投资项目ldquo;三书合一rdquo;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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