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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宁(高)征告〔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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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宁(高)征告〔2023〕10号

  宁(高)征告〔2023〕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地补偿;集体所有土地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宁(高)征告〔2023〕10号

  2023年1月10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22年度第15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A〔2023〕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我区古柏街道集体土地1.4544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 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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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征收古柏街道戴家城村一组集体所有土地1.2909公顷(19.3635亩),其中农用地1.1028公顷(16.542亩),含耕地0.8869公顷(13.3035亩);未利用地0.1881公顷(2.8215亩);

  (二)征收古柏街道戴家城村二组集体所有土地0.0061公顷(0.0915亩),其中农用地0.0061公顷(0.0915亩),含耕地0.0061公顷(0.0915亩);

  (三)征收古柏街道凤柏村永宋四组集体所有土地0.0166公顷(0.249亩),其中农用地0.0166公顷(0.249亩),含耕地0.0132公顷(0.198亩);

  (四)征收古柏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1408公顷(2.112亩),其中农用地0.0408公顷(0.612亩),含耕地0.0009公顷(0.0135亩);未利用地0.1公顷(1.5亩)。

  (一)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以2023年1月10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与保障对象年龄段。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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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单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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