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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高淳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admin9个月前 (09-26)高淳产业信息6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高新区、国际慢城,区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高淳区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改项目:对列入省市新兴产业目录,经认定优先发展的高端装备、新材料、医疗健康、节能环保等战略新兴产业竣工项目,设备投入超过50万元的,按其设备投入量的10%给予企业补助,*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动化智能化装备技改项目:对以机换人、提高自动化智能化程度的战略新兴产业项目,有单台(套)设备超过20万元,按设备投入量的10%给予企业补助;服装、食品等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技改项目,有单台(套)设备超过10万元、或成套设备总投入超过50万元给予企业补助,按设备投入量的8%给予企业补助。以上补助*高不超过50万元。

  上述项目必须按规定经过备案或核准并在2年内竣工投产。如项目已取得上级技改补助,上级补助没达到区补助标准的,给予补差;上级补助超过区补助标准的,区不再补助。

  对开展自愿型清洁生产并通过市级审核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ISO14000标准认定的实体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循环经济改造,对设备投入超过50万元的项目,按其设备投入量的8%给予企业补助,*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并通过工信部认证的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制订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目录,创新政府采购机制,发挥政府采购调控功能和公共财政职能,优先采购目录内产品。同时鼓励社会资本首购,对市辖区单位首购首用目录内产品进行奖励,一次性购置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按产品购置金额的8%给予奖励,*高不超过20万元,补贴时间放宽至三年。对符合首保条件的新产品,积极向省市推荐承保。

  对经培育进入规模以上企业库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在市奖励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

  企业取得市级以上部门“双软”认证,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贴;对认定的“软件产品”,每件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贴,奖励不超过税收地方留存。对系统集成资质三级以上每升一级,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认定的软件企业,给予3级5万元、4级10万元、5级20万元奖励。对通过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三级以上每升一级,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通过ISO27001信息安全认证的软件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成功获得国家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江苏省重点软件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当年获得国家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江苏省优秀软件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列入国家两化融合等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给予20万元补贴;对列入江苏省两化融合等信息化试点示范企业及工程的,经审核,给予10万元补贴。

  工业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项目:围绕产品数字化、设计智能化、过程自动化、管理信息化、商务电子化、系统集成化等企业信息化六大工程、实施“企业上云”及实施资源计划管理(ERP)投入超过20万元的企业,按投入的10%给予资金扶持,*高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智能工厂、智能车间认定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建成的为区域中小企业服务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奖励50万元。

  大力开展创业辅导,继续推进“工信大讲堂”,高标准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每年列支100万元用于培训学习,对参加区组织培训的企业管理者给予培训补助。

  鼓励企业开拓市场。企业参加由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按照实际支出给予适当补助,单次不超5万元。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企业信用管理贯标和示范创建,对获得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称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经区经信局考核运转正常、定期举办活动的行业协会、联盟,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对当年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省、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的单位,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认定为培育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取得创新药、改良药、仿制药批文并在高淳产业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对获得3类和2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并在高淳进行产业化的,根据所获得注册证书的不同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获3类注册证书奖励300万元;获2类注册证书奖励50万元。

  积极鼓励企业申报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和示范企业,被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奖励50万元、认定为培育企业的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专精特新”产品,每个奖励20万元,新获得市“专精特新”企业或者市单项冠军企业,每个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每个奖励20万元。新获得省级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每个奖励20万元,新获得市级企业公共(技术)平台,每个奖励5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省、市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当年省级新产品鉴定新认定为国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先进的新产品,每个奖励10万元、5万元。

  积极支持创建工作,对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示范企业、培训基地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同一单位不重复奖励。

  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对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入驻电商企业或电商配套企业10家以上的,按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参加电商展会,对参加全国范围内政府部门主办的电商展会的企业,给予企业适当的参展补贴,单个项目*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对区内实体企业在天猫、京东、苏宁易购、1号店、亚马逊5家知名第三方网络平台新设立品牌旗舰店的,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不重复奖励。

  鼓励发展平台型电商企业,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并为我区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运营推广等电子商务服务且服务企业数不少于20家,按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件、系统集成、及必要的设备投入等)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支持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对承接农村物流资源整合,解决农村投递“*后一公里”的企业,在实际投入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鼓励引进国内10强综合性或专业性电子商务企业,对在我区设立总部或建设对我区电子商务发展、市场带动作用明显、商业模式新的重大电子商务项目,在用地、资金、人才政策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对新建投资1亿元以上物流中心(物流基地)、投资2000万元以上冷链物流、1万平方米以上标准仓储设施等现代物流项目,验收合格后,按企业实际投资额(固定资产)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省重点物流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升级给予补差奖励。

  对首次获评国家2A、3A、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升级给予补差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物流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对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精品主题特色酒店(旅游景区、度假区内),正常运营一年后,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改建(扩建)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的精品主题特色酒店,正常运营一年后,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2)对新建(改建或扩建)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含)的主题民宿(客栈),正常运营一年后,按投资额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30万元。

  (3)引进全球酒店业排名前50强的国际知名酒店管理集团签订三年及以上委托管理合同并正式冠名的达到中国五星级酒店标准的酒店实体,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品牌(不含民间协会组织认定的品牌),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1)鼓励投资特色旅游项目。投资并运营特色鲜明的文化旅游主题项目,属于国家知名品牌或在华东地区属于*一性或*一性的项目,按总投资额10%补助;在江苏省属于*一性或*一性的项目,按总投资额的5%补助。

  (2)提升丰富度假产品。对引入歌舞休闲类、文化休闲类、疗养康体类、游戏休闲类、运动健身类、休闲放松类、主题游戏类、夜游产品类等休闲度假产品,有两类及以上产品并常态化运营一年及以上,按总投资额10%补助,*高不超过10万元;对度假酒店或民宿设置亲子度假、亲子游乐、亲子房、家庭房和儿童托管等设施或服务的,按总投资额10%补助,*高不超过10万元。

  (3)推动度假目的地打造。对在非周末、非公众假日输送旅游度假团队的旅行社给予奖励。按照住宿类进行奖励。住宿类以年度输送游客数500人次为奖励起点,奖励标准按照住宿天数给予阶梯性奖励5元/人·天--15元/人·天不等(住宿类年输送游客在500(含)人以上,住宿一晚给予5元/人·天奖励,住宿两晚给予10元/人·天奖励,住宿三晚给予15元/人·天奖励),省外过夜游客另增2元/人·天奖励。本项年度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系统中的本年度经营收入达200万以上的涉旅企业,按经营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高不超过10万元

  (5)推进“旅游厕所革命”。对照《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鼓励开展旅游厕所新建改建。新建改建旅游厕所经市旅游部门评定达到A级及以上的,按项目总投资额30%一次性补助。

  (6)提升旅游市场竞争力。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餐饮老字号”或“中华餐饮名菜”的酒店,一次性奖励3万元的;对于参加省级及以上厨艺比赛并获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和2000元;对引进2种及以上外国菜系并常态化运营的餐饮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

  (7)加强旅游品牌营销推广。对具有地方特色的重大节庆和主题推介活动,按活动总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对新入选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名录库企业且年开票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进行奖励,其中,年开票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1亿元以上奖励15万元。

  对于已入选区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名录库且经营业绩好的文化企业进行绩效奖励,年度开票销售收入增幅达到50%以上,给予5万元奖励。

  ①鼓励文化企业向园区集聚,对新入驻园区(艺术家村落)、且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其固定资产(不包括土地投资)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②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文化产业园区(艺术家村落),凡获得省、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1)我区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新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每增加5万载重吨的,再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水路运输企业总运力规模已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由我区两家(含)以上(运力规模均为未达到10万载重吨)水路运输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运力规模达到10万载重吨及以上的新企业,给予新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企业在重组后运力规模基础上每增加5万载重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每家新企业累计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万元。

  新增连片蔬菜钢架大棚10亩以上,8332大棚每亩补助3000元,6米标准大棚每亩补助2000元;

  行政村当年新增早园竹10亩以上,每亩补1000元,连补三年。以行政村集体申报,奖补到具体栽植主体。

  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首次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家庭农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对种植、养殖企业当年新增设施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施设备投入额的6%进行奖励,*高不超过100万元;生产加工型企业按照“加大工业有效投入”项进行奖励。

  对首次获得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基地(区)或省级农产品出口示范企业的创建单位,给予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农产品年出口额达到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实行差额奖励。

  对当年物联网技术应用投资达到50万元以上的园区或企业(合作社),按其当年投资额的8%进行奖励,*高不超过50万元。

  凡获得国家、省、市立项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以上补助(早园竹项目除外)。

  总承包工程,对获鲁班奖工程的企业每项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国优、省优工程的企业,每项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万元。

  对建立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精细化管理并通过区级以上(含区级)验收的一、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分两年实施,*一年奖励50%,第二年复查合格后再奖励50%。

  对在区外市场年度结算工程量超1亿元的建筑企业给予奖励,其中市主城区按实际结算工程量总价的2‰给予奖励,其它区外市场(南京主城区除外)按实际结算工程量总价的1‰给予奖励。

  按照《关于聚力提升创新主体动能推动创新名城南部支点建设的实施意见》执行。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创业南京”人才计划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青年大学生“淳聚”计划的意见(试行)》、《关于优化升级“创业高淳”英才计划、“淳聚”计划的实施细则(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安居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境内上市扶持。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补助200万元(含市级要求区级配套补助部分),区级财政分三个阶段兑现,其中:企业在进入上市辅导并经省证监局备案后补助50万元;上市申请资料报送证监会并经受理后补助50万元;成功上市后补助100万元。

  境外上市扶持。在香港或其它海外股票市场首发上市的企业,发行上市工作完成后,一次性补助200万元(含市级要求区级配套补助部分)。

  “新三板”挂牌扶持。对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补助115万元(含市级要求区级配套补助部分),区级财政分三个阶段兑现,其中:企业在完成挂牌申请、资料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受理后补助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正式挂牌后,补助20万元;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并完成股权融资800万元以上的,补助75万元。

  区域性挂牌扶持。在南京联合(科技)产权交易所挂牌、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补助45万元,区级财政分两个阶段兑现,其中:实现“展示性挂牌”一次性补贴5万元,实现“托管性挂牌”一次性补贴25万元;企业挂牌后实现融资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企业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政策兑现不与税收挂钩。2019年元月1日之后挂牌的企业享受本政策奖补标准,企业成功挂牌后奖励。

  担保机构给民营企业融资担保,对年担保费率低于1.5%(含1.5%)的融资项目,区级财政按年度担保总额的0.5%给予担保机构风险补助。

  对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或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工作组批准成立)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对主导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且主起草排位*一、并在本地生产经营的企业,在标准颁布后,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对参与制定或修订国家标准并在本地生产经营的单位,在标准发布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承担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或工作组的秘书处工作、承担国家级标准创新基地、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单位,在工作组批准成立、项目验收通过、获奖公告后,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性标准(采用先进计量技术标准)的单位每项奖励2000元(以上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国家、省、市奖励的,仅就差额部分给予补足,不重复享受)。

  对获得“中华老字号”、“中国商业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号、商业名牌、中华餐饮名店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南京市老字号”称号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当年被认定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单位,分别按每个产品2万元、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名优农产品称号的生产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不累进奖励,只实行差额奖励。

  对新获得中国出口质量安全示范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质量奖、中国工业大奖的企业,均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在高淳区列统,获得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鼓励争创冠以高淳生态原产地标志的品牌,对获得能有效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体现高淳生态原产地、提高地方知名度的国家、省级新品牌的单位,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获批使用“固城湖螃蟹”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且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单位,补助3万元。

  29、成立产业发展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各分管区长任副组长,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统筹协调全区经济发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局。

  30、产业政策每年修订一次,各责任单位主要领导为产业政策制定*一责任人,并明确分管领导专门负责年度产业政策和相关考核细则的修订、评估、调整,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下一年度的产业发展政策,报区委区政府批准实施。

  31、区财政设立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出年度资金支出计划,统一用于政策兑现(开发区、镇街对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执行后再与开发区、镇街结算)。由政府出资建设的项目,所获上级各项荣誉,原则上不予奖励。

  32、报表合并的企业视作同一主体,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区各项政策奖励时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所予奖励视同为上级项目配套。除项目投入奖励、医疗器械获证奖补、部分科技奖补、农业(涉农电商)、文化产业外,同一企业各项奖励和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本年度对地方贡献可用财力总额。所有奖励企业须在高淳区列统。

  34、为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申报项目奖励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受奖资格。

  35、建立有效管理机制,继续实施项目绩效评估,由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参加,中介机构主导,开展2018年产业资金绩效评估。2018年开始,由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三单位组成回头看项目核查小组,按照实施细则要求,对上年度奖励项目考核资料进行审核,同时对部分企业项目进行抽查。

  36、本政策意见为年度产业政策,实施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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