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的通知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土地出让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提升土地出让工作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规范土地出让程序,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进一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南京市人民政府议事决策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南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全市土地出让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分类实施的方式进行审批,除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产业用地以外,全市范围内单幅地块出让面积超过150亩或出让起始价超过20亿元的地块出让,土地出让方案应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批准,其他各区域、各类型土地出让审批权限为:
1.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市规划资源局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审议批准;
3.协议出让供地方案:房地产交易(含法院裁定)补办土地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出让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供地方案由市政府委托市规划资源局审批;其他协议出让供地方案由市规划资源局审签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领导批示需要上会研究的,市规划资源局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审议批准。
江北新区管委会根据授权负责审批直管区范围内(不含市级平台)的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工业科研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和协议出让供地方案。
1.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方案:除市级平台收储的地块外,由区政府审议后按程序提请市规划资源局土地出让专题会、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审议批准;
2.工业科研用地公开出让方案:除市级平台收储的地块外,市政府委托区政府审批;
市政府委托溧水区、高淳区政府审批各自范围内(不含市级平台)的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工业科研用地公开出让方案和协议出让供地方案。
根据职责分工和事项重要性,按照会议研究、集体决策的原则,市级层面分为以下三个层次会议研究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江北新区和新五区参照市级土地出让决策形式制定工作规则,自行召开会议研究,会议需邀请市规划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
(2)负责审核全市范围内须提请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和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地块出让方案(江北新区直管区除外);
1.原则上由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分管副市长因故不能主持召开的,可委托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召开。
2.参会单位分为两类,一类为固定部门,包括:市发改委、财政局、规划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建委、房产局、文旅局、土储中心、地铁集团、供电公司等10个部门;二类为有关部门,包括:与单个地块或个案有关的部门、地块所在区政府、土地运作主体等。
(6)审议全市范围内须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审议的地块出让方案(江北新区直管区除外);
(8)审议市本级范围内“以大带小”协议出让、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补缴土地出让金5000万元以上的个案;
4.会议结束后,由牵头汇报单位根据会议研究意见拟定会议纪要内容,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汇总形成会议纪要初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拟稿送签印发。会议纪要抄报市委书记、市长。各参会单位及相关人员要严格履行保密规定,会议情况不得泄露,会议纪要未经批准不得外传。
(2)审议单幅地块出让面积超过150亩或出让起始价超过20亿元的土地出让方案;
(3)审议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提出的重大项目、重点区域、社会影响大的地块出让有关事项(不受土地面积和总价限制);
2.江北新区管委会、市规划资源局提前将上会议题提交市政府办公厅安排上会,并负责上会材料准备和现场汇报,会议结束后,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整理会议纪要下发。
(1)提前审核。江宁、浦口、六合区政府负责对拟上报的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初审,市规划资源局负责召开土地出让专题会对拟提请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研究的土地出让方案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书面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各相关部门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2)上报议题。市规划资源局以请示形式报市政府并做好会议材料及汇报准备,请示内容需包含议题主要情况、研究意见及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的处置情况。
(3)会议研究。市政府召开土地出让专题会对上报议题进行集体研究,会议通过后,由市规划资源局以办文回复单形式报市政府。
(4)组织出让。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签发后,由市规划资源局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并按程序组织挂牌出让。
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溧水区和高淳区政府参照制定相应工作流程,自行组织出让。溧水区、高淳区工作流程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
(1)上报议题。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负责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规划资源局。
(2)会议研究。市规划资源局召开土地出让专题会对上报议题进行集体研究,并形成市规划资源局土地出让专题会纪要。
(3)组织出让。由市规划资源局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并按程序组织挂牌出让。
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新五区政府参照制定相应工作流程,自行组织出让。新五区工作流程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
(1)拟定方案。市规划资源局各区分局负责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报市规划资源局。
(2)审核签批。房地产交易(含法院裁定)补办土地出让以及自有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土地出让面积500平方米以下的供地方案由市规划资源局审批;其他协议出让供地方案由市规划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市领导批示需提请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研究的地块,参照经营性用地公开出让流程办理。
(3)办理供地手续。经批准同意或市政府土地出让专题会议纪要签发后,由市规划资源局使用“南京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按规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
由江北新区管委会、新五区政府参照制定相应工作流程,自行组织出让。新五区工作流程报市规划资源局备案。
(一)土地划拨(含划拨土地转让保留划拨性质)、租赁等供地审批权限由市政府分别委托市规划资源局、新五区政府行使和组织实施。
(二)其他非经营性用地需挂牌出让的,参照工业科研用地审批权限和审批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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