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方案公告06
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以苏政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和省、市、区土地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农业人员安置,按高淳区人民政府高政发[2004]189号、高政规发[2011]149号、高政发[2014]25号文件执行;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具体费用标准,按高淳区人民政府高政规发[2016]7号、高政发[2016]112号文件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按高淳区人民政府高政发[2011]185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征地补偿安置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等有关工作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高淳分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应该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17年1月19日至2017年2月26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桠溪镇国土资源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安置内容以镇政府以及村委会的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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