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报9起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1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人民网南京8月8日电 8月8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通报9起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涉及非法取土、非法采矿等违法行为,案件涉及南京高淳、无锡宜兴、徐州睢宁、苏州吴江等地。其中,连云港东海县赵某因非法采矿、非法占地,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70万元。
通报显示,2019年1月,赵某未经批准非法采矿破坏东海县桃林镇陈洲村耕地14.55亩。2019年9月,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查处,经鉴定该地块耕地被严重毁坏。2020年1月,东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破坏耕地罪移送至东海县公安局。经查,赵某还存在其他非法采矿、非法占地事实。2022年1月,灌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此外,这9起涉刑土地矿产违法案件中,还涉及多起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建设场地等违法行为。如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常州溧阳市姜某某以开挖鱼塘为由占用溧阳市天目湖镇观山村进行非法取土,共计破坏耕地面积38.41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34.87亩)。2020年7月,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2020年9月,原溧阳市自然资源局以涉嫌构成破坏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溧阳市公安局。2021年4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非法所得190万元。
2019年6月,徐州睢宁县何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睢宁县睢城镇杨韩村土地14.24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4.04亩)建渔业养殖场。2021年12月,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睢宁县公安局。2022年1月,徐州铁路运输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020年1月,镇江市丹徒区高某、周某某擅自占用丹徒区辛丰镇东街村土地37.62亩(其中耕地35.56亩,永久基本农田13.02亩)用于渣土堆放。2020年8月,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立案调查,经鉴定该地块耕地严重毁坏。2021年1月,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案件移送至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2023年4月,江阴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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