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宁开01(139390):2017年一期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2022年付息公告
2017年*一期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企业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2017年*一期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企业债券(以下
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2年 06月 27日开始支付自 2021年 06月 26日至 2022年 06月 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1、债券名称:2017年*一期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总公司企
4、发行人: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 7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同时设本金提
前偿还条款,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3、4、5、6、7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债券发行总额 20%、20%、20%、20%、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5.66%。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7年 06月 26日
至 2024年 06月 25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06月 26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5.66%,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 600.0元,派发利息为 33.96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 2022年
06月 24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
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
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 11月 7日起至 2021年 11月 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根据 2021年 10月
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议,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利息收入免
税期限延长至 2025年底。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
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1、发行人:江苏高淳经济开发区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1号1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兴盛大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三层
联系电线、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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