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征安补公告〔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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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征安补公告〔2022〕66号)
高征安补公告〔2022〕66号
临城;宝塔;农用地;征地;农民集体;八字角;八字;集体;街道;社会保障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高征安补公告〔2022〕66号)
淳溪街道、宝塔村、临城村、甘村、邢丰村、姜家村及有关农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高拟征公告〔2022〕45号开展的中宏万家北侧地块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该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的情形。
拟征收地块位于淳溪街道宝塔村、宝塔村八字角一组、宝塔村八字角二组、临城村六组、临城村七组、临城村八组、临城村九组、甘村、甘村一组、邢丰村、姜家村、淳溪街道集体范围内。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淳溪街道宝塔村八字角一组农民集体土地0.1526公顷,其中农用地0.1526公顷;宝塔村八字角二组农民集体土地0.0159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9公顷;宝塔村八字角一组农民集体与八字角二组农民集体土地0.0651公顷(共用宗),其中农用地0.0651公顷(含耕地0.0287公顷);宝塔村农民集体土地0.0158公顷,其中农用地0.0158公顷。
临城村六组农民集体0.145公顷,其中农用地0.145公顷(含耕地0.0749公顷);临城村七组农民集体0.0455公顷,其中农用地0.0455公顷;临城村八组农民集体0.7838公顷,其中农用地0.7831公顷、建设用地0.0007公顷;临城村九组农民集体0.1328公顷,其中农用地0.1328公顷。
甘村一组农民0.06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653公顷;甘村农民集体0.0223公顷,其中农用地0.0223公顷。
邢丰村农民集体0.2536公顷,其中农用地0.2536公顷(含耕地0.006公顷)。
姜家村农民集体0.0277公顷,其中农用地0.0277公顷。
淳溪街道农民集体0.0014公顷,其中未利用地0.0014公顷;淳溪街道集体0.0478公顷,其中农用地0.0307公顷、未利用地0.0171公顷。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区一级区片,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3号)文件执行。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关于公布高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4号)文件执行。
宝塔村八字角一组/宝塔村八字角二组
区片价补偿费支付和使用,按《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3号)、省政府第93号令执行。
依据高政发﹝2018﹞20号文件规定,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符合纳入社会保障条件的农业人员名单。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和《高淳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高政发﹝2018﹞20号)的规定执行。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4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提出听证申请。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即2022年5月26日至2022年6月24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等材料至淳溪国土资源所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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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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