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宁(高)征补安置〔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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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高)征补安置〔2023〕23号
宁(高)征补安置〔2023〕23号
征地补偿;农村集体经济;南京市
附件:拟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宁(高)征补安置〔2023〕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宁(高)拟征告〔2023〕26号公告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戴北路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拟征收地块位于古柏街道集体、古柏街道戴家城村九组、戴家城村十组;古柏街道韩村农民集体、韩村十组、韩村十一组、韩村十二组、韩村十三组;古柏街道三保村农民集体/武家咀村农民集体(共用宗)。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终批准文件为准。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现状如下:
拟征收古柏街道戴家城村九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407公顷(3.6105亩)。其中:农用地0.2407公顷(3.6105亩),含耕地0.212公顷(3.18亩);
戴家城村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314公顷(3.471亩)。其中:农用地0.1798公顷(2.697亩),含耕地0.1311公顷(1.9665亩);未利用地0.0516公顷(0.774亩);
韩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827公顷(1.2405亩)。其中:农用地0.0827公顷(1.2405亩);
韩村十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986公顷(7.479亩)。其中:农用地0.4986公顷(7.479亩),含耕地0.3566公顷(5.349亩);
韩村十一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508公顷(5.262亩)。其中:农用地0.3508公顷(5.262亩),含耕地0.1239公顷(1.8585亩);
韩村十二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2057公顷(3.0855亩)。其中:农用地0.2054公顷(3.081亩),含耕地0.0099公顷(0.1485亩);建设用地0.0003公顷(0.0045亩);
韩村十三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0032公顷(0.048亩)。其中:农用地0.0032公顷(0.048亩),含耕地0.0032公顷(0.048亩);
三保村农民集体/武家咀村农民集体共用宗土地0.0309公顷(0.4635亩)。其中:农用地0.0308公顷(0.462亩);建设用地0.0001公顷(0.0015亩);
古柏街道集体所有土地0.2524公顷(3.786亩)。其中:农用地0.0417公顷(0.6255亩),含耕地0.0001公顷(0.0015亩);建设用地0.1447公顷(2.1705亩);未利用地0.066公顷(0.99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关于公布高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3号)的规定执行。
(二)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关于公布高淳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高政规﹝2020﹞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一)本公告在高淳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街道(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1月12日。
(二)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至2023年11月12日)提出,实名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意见*迟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高淳区淳溪街道宝塔路267号(联系人:李俊峰;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当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三)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四)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1月12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古柏国土所(联系人:黄演军;电话)办理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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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高淳区城市数字治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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