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宁(高)征告〔202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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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高淳分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宁(高)征告〔2023〕30号
宁(高)征告〔2023〕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集体土地;征地补偿
附件: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图.jpg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宁(高)征告〔2023〕30号
2023年4月25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高淳区2023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A〔2023〕18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转用)我区古柏街道集体土地8.2822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22〕4 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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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古柏街道凤柏村集体所有土地0.0656公顷(0.984亩)。其中,建设用地0.0656公顷(0.984亩);
(二)征收古柏街道凤柏村丁檀三组集体所有土地0.4093公顷(6.1395亩)。其中,农用地0.4093公顷(6.1395亩),含耕地0.2131公顷(3.1965亩);
(三)征收古柏街道凤柏村丁檀四组集体所有土地3.9098公顷(58.647亩)。其中,农用地3.4379公顷(51.5685亩),含耕地2.6289公顷(39.4335亩);建设用地0.4719公顷(7.0785亩);
(四)征收古柏街道凤柏村丁檀五组集体所有土地3.4869公顷(52.3035亩)。其中,农用地3.4865公顷(52.2975亩),含耕地2.4953公顷(37.4295亩);建设用地0.0004公顷(0.006亩);
(五)转用国有土地0.4106公顷(6.159亩)。其中,农用地0.4106公顷(6.159亩),含耕地0.2497公顷(3.7455亩)。
(一)本公告发布后,我区将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和相关规定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房屋以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补偿费用,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二)本次征收以2023年4月25日为基准日,确定社会保障费用筹资标准与保障对象年龄段。
本公告公示期为30日,自2023年5月6日至202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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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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